关于李新永、何文华不动产权证书的遗失声明
                发布日期: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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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李新永、何文华不动产权证书的遗失声明
李新永、何文华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 南召县城关镇南外村五组,00013025、00016887;00013581、00017971;
00013300、00017656;00013515、00015758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新永、何文华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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