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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南召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6日
标  题 南召县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召民﹝2025﹞28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6日

南召县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9-16 信息来源:社会事务股

召民﹝2025﹞28号

                                                                                           

南召县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工作,规范殡仪服务秩序,推动全县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及《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召县辖区内遗体运输车辆运营管理。

第三条 遗体运输属于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由南召县殡葬服务中心(殡仪馆)(以下简称殡仪馆)和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承办,未经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遗体运输业务。

第四条 遗体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民政部、工信部门批准的道路机动车产品公告信息名录内殡仪车辆配置要求,车身须统一喷涂“殡仪专用车”标识及监督投诉服务电话。

第五条 殡仪馆和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要将遗体运输车辆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照向县民政部门备案,县民政部门同步推送至公安、卫生健康部门。禁止将备案登记的遗体运输车辆以外包或租借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遗体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督和工作指导。殡仪馆和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统一管理,包含车辆日常调度、管理、退出等。

第七条 存在安全隐患或逾期未检的遗体运输车辆不得运行。达到报废标准的遗体运输车辆,殡仪馆和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应在报废期满前30日内申请更新车辆,重新备案登记,未履行备案程序的不得投入运营。

第八条 遗体坚持就近火化原则,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运输的,必须经所在地及目的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并由所在地或目的地殡葬服务机构遗体专用运输车辆运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临时运输因交通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可使用其他车辆承运。

第十条 遗体运输车辆须及时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运行。车内卫生整洁,遗体接运期间按要求做好车辆消毒,符合卫生防疫标准。车辆运行过程中,实行实时监控,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严禁违章驾驶,遗体运输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一条 遗体运输车辆原则上应当执行单尸单运制度,每次接运仅允许载运一具遗体,不得混运多具遗体或与其他物品混装,但涉及群死群伤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遗体运输车辆完成遗体交接后,不得在业务大厅、悼念区等非工作区域滞留,活动范围限定于车辆停放区、驾驶室及配套休息室,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遗体处置作业区。

第十三条 遗体运输车辆驾驶人应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操守,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向丧属索要“白包”或财物;不得向丧属推销或以“建议”“推荐”等名义暗示丧属购买指定商家商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丧属进行道德绑架和“面子”绑架,向丧属兜售封建迷信物品,推销骨灰盒、寿衣等丧葬用品。

第十四条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要立足部门实际,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加大对违规遗体运输车辆的执法力度,认真履行遗体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一)民政部门:加强对殡仪馆和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做好遗体运输车辆备案;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培训;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遗体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监管,查处遗体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牌、涉证,驾驶非法改装、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实施监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遗体运输工作,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并第一时间通报民政部门处置。

(三)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死亡医学证明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与殡仪馆或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的遗体交接,做好转运信息登记;指导遗体运输车辆及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对因各类传染病死亡的逝者遗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召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3个月。上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召县民政局              南召县公安局


南召县卫生与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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