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遗体管理和运输暂行办法
召民﹝2025﹞27号
南召县遗体管理和运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移风易俗,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仪服务市场秩序,提升遗体接运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国家、省、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死亡人员遗体管理和运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南召县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遗体应坚持就近火化原则,严禁外运土葬。
第四条 死亡人员遗体运输应由县殡葬服务中心(殡仪
馆)(以下简称殡仪馆)或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承办,其他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遗体运输业务。
第五条 遗体运输车辆必须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殡葬专用车辆,遗体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符合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并向县民政部门备案。对非经县民政部门备案的车辆运送遗体至县殡仪馆的,由县殡仪馆负责向县民政局报告,并由县民政局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公安交警部门,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殡仪馆或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运输遗体要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接运。
第七条 在医院死亡的人员,遗体火化时应当由殡仪馆的殡仪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当经县民政部门同意。未经县民政部门同意,私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县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八条 因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自然灾害等原因由公安机关介入的非正常死亡人员,待公安机关查明死因、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批准后火化。火化时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或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遗体由殡仪馆或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的遗体运输车辆运送。
第九条 符合相关土葬条件的少数民族遗体运送,由县民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现行规定的车辆运送。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境内异地运送的,承办人应当持死者身份证明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持运往地殡葬机构接收函向县殡葬服务中心办理交接手续,并由所在地或目的地殡葬服务机构遗体专用运输车辆运送。凡在南召县区域内无医疗机构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民政局遗体接运证明的,南召县公安交警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第十一条 需要出境或者入境运输遗体、骸骨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和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4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死亡人员的遗体以及腐变的遗体,应当通报卫健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遗体进行卫生消毒处理。要求不得进行外运,不得进行防腐保存,不得进行遗体告别仪式,于24小时内火化。操作时要采取相应的自我防护措施,接运完成后要做好自身和遗体运输车辆、工具的清洁消毒工作,防止病菌、病毒传染。
第十三条 殡仪馆和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应根据家属、养老机构、医院、公安机关等需求及时派遣车辆接运遗体,殡仪车应按照派遣任务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运遗体,司乘人员要认真核对遗体身份、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出具遗体接运单或遗体外运证明,收敛遗体时做到文明操作、稳抬轻放、善待逝者。
第十四条 遗体接运回殡仪馆后,接运人员要与查验遗体专职工作人员做好遗体和遗体接运表的交接手续,并指引丧属办理火化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殡仪馆或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要安排符合相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妥善保管遗体,建立可追溯的存放管理登记。
第十六条 严禁不按规定擅自出车、公车私用;严禁遗体运输车辆从事土葬等其他提供运输服务;严禁擅自增加、冒充遗体专用运输车辆运送遗体;严禁将备案登记的遗体专用运输车辆以外包或租借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未经备案的非法遗体运输车辆转移或运送遗体;严禁与中介服务机构捆绑服务、跨区运送遗体牟利(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同意的除外)。发现上述情况可实名举报(举报电话:13781757396),由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太平间不得对外承包经营,不得违规利用太平间开展殡葬中介服务。要建立遗体管理和接运信息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死亡人员信息、遗体接运登记、卫生消毒等工作程序。对入院接运遗体的殡仪车进行比对登记,不得允许没有资质的非法遗体运输车辆接运遗体(已在民政局备案车辆为:豫RK92Q9、豫R9WF51、豫R2MJ51)。对涉嫌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可疑车辆信息,要及时报送属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护工、保安、保洁及劳务派遣公司的职业教育,严禁向中介服务机构泄漏逝者信息。
第十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严格依法查处从事遗体运输的车辆存在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民政、公安、卫健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对在遗体管理和运输工作当中出现的履职不力、监管不严、违法违规等问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召县民政局 南召县公安局
南召县卫生与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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