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6年02月04日 | |
| 标 题 | 南召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召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召政文〔2026〕5号 | 发布时间 | 2026年04月17日 |
南召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召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 召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南召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召政文〔202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南召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2月4日
南召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南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县区域内使用预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项目审批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目标完成等进行综合检查考核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专项验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县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以下统称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其他有权部门,是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县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外的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赋权的项目竣工验收部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规划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定、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三)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四)有关项目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单项工程全部建成,符合批复建设内容和要求;
(二)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关手续;
(三)必须进行的项目实施结果检验检测、技术鉴定、认证(定)已经完成;
(四)项目实施结果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
(五)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在批复的投资概算范围内;
(六)项目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准确、系统,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七)编写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八)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转入试运行一年内,由项目单位向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向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前,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格式参见附件1);
(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技术资料和结论意见;
(三)职能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文件或者意见;
(四)项目实施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意见、认证(定)意见等;
(五)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同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审查信息表》(格式参见附件2)。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审查信息表》须经项目单位盖章确认;
(二)项目竣工验收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对项目单位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填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等信息资料进行比对;
(三)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可以组织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实地评估。对技术性较强的,可以先行组织技术预验收,并出具专家技术预验收审查意见;
(四)项目竣工验收部门主持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内容及投资完成;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运行情况;
(五)项目专项验收情况;
(六)项目实施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意见、认证(定)意见情况;
(七)概算执行等情况;
(八)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由竣工验收部门代表、项目审批部门代表、项目专项验收职能部门代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职能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
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派员担任,可以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的专家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验收工作的,应当回避。
对投资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成立竣工验收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主要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主要包括:
(一)宣布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听取项目单位有关验收准备工作总结汇报;
(三)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四)查阅项目建设和运行档案资料,查验项目现场和运行情况等;
(五)讨论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签名;
(六)宣布项目竣工验收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对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及时印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对竣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项目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基本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仅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建成的,在不影响正常生产、使用的前提下,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依法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结论。对剩余工程,应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概算留足投资,限期完成,工程完成后依法另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达不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结论。对存在的问题,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整改结束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造成项目总投资超概算,或者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周期长、因故无法继续实施或者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以分期或者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按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纠正、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并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档案,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未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未经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二)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上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的,项目单位逾期未整改而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经费由项目竣工验收部门预算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能源、交通、住建、水利、农业、林业等项目竣工验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方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需要项目竣工验收的,由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参照本办法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项目竣工验收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召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3日。
附件1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参考格式,可根据项目类型作适当增减)
一、概述
概述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情况及项目由来。
二、建设依据
1、项目审批文件;项目重大变更、调整概算等相关事项批准文件;与项目相关的用地和规划选址意见、施工许可、环评等其他审批或者许可文件。
2、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目标,概算投资以及资金构成,建设地点、建设期限等。
三、项目实施情况
1、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执行情况。
2、开工和竣工时间及土建、设备安装、调试等主要环节实施过程。
3、建设内容、规模、目标完成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试运行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试运行情况,技术创新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等。
五、各专项验收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项目涉及的专项验收情况以及检验检测、技术鉴定、认证(定)等情况。
六、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资金管理、使用,项目概算执行等情况。
七、项目投资效益
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八、项目实施的经验或者教训
九、存在问题及建议
附件2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审查信息表
1、项 目 名 称
2、项目法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项目法人代表姓名 职务 电话
4、项目审批文号
5、主要建设内容(100字以内 )
6、建设地点
7、建设周期:实际开工时间 年 月至实际完工时间 年 月
8、项目总投资 ,其中:建筑工程费 ,设备购置费 ,安装工程费 ,其他费用 。
9、项目类别:□政府直接投资 □资本金注入
10、资金来源:中央 ,省级 ,
市级 ,县级 ,其他 。
11、规划许可证号
12、施工许可证号
13、土地使用证号
14、环评批复文号
15、节能批复文号
其他批复文号
16、勘察单位
17、设计单位
18、施工单位
19、监理单位
20、招标范围 □全部 □部分 □无(说明 )
21、招标方式 □公开 □邀请 □无(说明 )
22、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 □自行(说明 )
23、各专项验收情况
项目单位(盖章)
项目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竣工验收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初步审查意见(盖章)
竣工验收初步审查经办人签字 日期
联系电话
备注:1.请根据项目类别以及国家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填写。2.上述信息表中的某些填写内容,可以视该项目类别及国家行业管理规范、要求等选择是否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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