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撤销李玉旗、宁发春颁发的豫(2025)不动产权第0001971号,李金运颁发的豫(2025)不动产权第0001972号不动产权证的公示
近期,我中心在收到原告杜春方、侯建春、张春强分别提起的两起行政诉讼案件【镇平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案号为:(2026)豫1324行初3号、(2026)豫1324行初8号】材料后,结合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与证据,立即组织专人对涉案不动产登记档案开展了全面自查自纠。经初步审查,发现我中心在为李玉旗、宁发春颁发豫(2025)不动产权第0001971号证书,以及为李金运颁发豫(2025)不动产权第0001972号证书的过程中,存在申请人提交的关键材料不合规,且登记结果导致一栋独栋房屋被分割为两个不动产单元、颁发了两本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形,可能违反了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
经调阅原始登记档案、询问相关经办人员,并比对权籍调查成果与现场物理状况,我中心自查发现以下问题:涉案房屋为一幢地上三层、地下一层的独幢住宅楼,共用楼梯、通道等公共设施,物理上不可分割。一幢独栋房屋被分割为两个不动产单元颁发两证。违反了(一)“房地一体”原则:一栋房屋跨建在两块分属不同权利人的土地上,房屋与土地的权属主体不一致,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的规定。(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现依法撤销李玉旗、宁发春颁发的豫(2025)不动产权第0001971号,李金运颁发的豫(2025)不动产权第0001972号不动产权证书。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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