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南召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可以阅读本《指南》。我局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及说明。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受理机构为南召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召县中华路8号
联系电话: 0377—66916818
传 真: 0377—66915818
电子邮箱:nzgtxx@163.com
邮政编码:474650
办公时间:
夏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机关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南召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网址为:http://www.nanzhao.gov.cn。
除信息公开网站外,本机关还将利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方式及时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南召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南召县中华路8号;联系电话:0377-66916818;电子邮件:nzgtxx@163.com;邮政编码:474650。
一、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南召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南召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从南召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规范填写《申请表》。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通过南召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5)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版《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扫描件作为附件发送。
3.申请处理
(1)我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修正。
(2)对不属于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我局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我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二)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信访、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