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资金发放的通知
南 召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林、天然商品林
补偿资金发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资金发放,充分保障林农权益,发挥国家专项资金作用,提高森林生态效益,根据《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豫财农〔2011〕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豫财农〔2013〕3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林建发〔2023〕10号)和《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资〔2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资金发放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是我国林业发展战略的奋斗目标,是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中央和省、市、县为保护和发展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出台的重要政策。只有规范和加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才能保障权利人既得权益,提高其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生态价值和经济效益,形成良性发展模式。各级各部门都要明确认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的重要意义,从维护全县林农权益、推进全县生态建设发展角度出发,树立正确的资金使用理念,健全资金监管制度,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确保专项资金发放到位,真正保障林农合法权益。
二、依法确定发放对象
发放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权利人经济补偿资金,要依法依规,严格根据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的区划范围、林地权属确定补偿对象。
1、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个人。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到个人的“一卡通”账户。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基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豫财农〔2011〕138号文件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和管理分配。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资金分配方案、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户主“一卡通”账户信息,以便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到其账户内。其中,对于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人均补偿面积不足1亩/人的,可由集体议事决定或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将补偿基金发放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
3、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的流转合同(或协议),应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明确约定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的补偿对象,对于合同中补偿分配有异议的,由流转双方协商签订确定补偿分配的补充协议。
三、严格资金发放程序
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资金安排的基础是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天然商品林面积。各乡镇每年定期按照公益林或天然商品林的区划范围,负责组织村、组,对权利人的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管护经济补偿逐一认真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确定后的实际情况,按照权利人姓名、补偿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据实填报兑现底册,严格按照上级林业政策和财政政策要求,按照“一户一折”的要求进行填报汇总,在各乡镇精准填报的基础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兑现底册导入财政惠农“一卡通”系统。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性支出分配和护林人员劳务补助费用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以村、组为单位在村、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经济补偿按财政惠农“一卡通”系统流程,由财政局国库中心拨至农村信用社等指定代发金融部门,由金融部门按照兑现底册以“一卡通”的形式,及时、足额打入社保卡(即视同兑现到位)。天然商品林管护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根据豫林建发〔2023〕10号文件要求,规范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惠农“一卡通”系统直接兑付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支付到权利人个人账户内。各乡镇要严格执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公告和公示、收支两条线等相关制度规定。补偿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惠农发放要求,必须通过“一卡(折)通”系统兑付,严禁多户一折、集体补偿款公款私存、不通过“一卡(折)通”系统直接发放、直接坐支补偿款、集体补偿款长期滞留村组干部卡折中、将个人所有的补偿款打到村组干部或代表人卡上等现象发生。要严格按照相关林业政策和财政政策规定程序,进一步采取公议、公示等群众监督措施予以补充和纠正,兑付依据要合理合法,资金分配要公正公平。
四、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补偿资金兑付质量的高低,是衡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资金的发放管理,确保资金发放程序公开透明。各乡镇要全面澄清补贴底子,明晰产权划分和林权利害关系,规范补偿款发放程序、标准、渠道,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林农经济补偿款项,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精准及时发放。要加大政策宣传,强化政策引导,依法保障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业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均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档案。
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委、县政府将组成不同级别的督察组,针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财政、林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补偿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坚决杜绝违规审批、分配、拨付和使用。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乡镇要加强监管,主动作为,确保林农利益不受损失,对因补偿款发放出现舆情,或连续引发信访矛盾的乡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联合县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实施资金监管;对资金发放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县领导约谈乡镇主要领导;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023年9月18日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林、天然商品林 补偿资金发放的通知》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资金发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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