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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召县移民项目运行及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1 信息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移民项目资产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南召县移民项目运行及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研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4月1日   


  

  南召县移民项目运行及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二十大精神,落实移民项目“扶持资金项目化、项目资产集体化、集体收益全民化”的普惠制原则,进一步加强我县移民项目资产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进一步规范移民产业发展项目效益绩效管理,确保我县移民建设资产安全和收益全民化的目标实现并持续稳定,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移〔2018〕26号)、《南阳市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宛移﹝2020〕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召县使用移民资金规划建设的所有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及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移民后扶资金购买的资产、乡镇产业园项目及移民村申报的项目(包括飞地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基本原则:遵照“稳定第一,民生优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生产扶持,绩效为首”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确保移民项目资金投入安全、运行正常,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实现移民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产业发展项目按照“扶持资金项目化,项目资产集体化,集体收益全民化”,不断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移民经济收入,实现移民村及移民共同发展。移民产业项目效益绩效管理考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注重效果。在关注项目前期立项精准的基础上,同时更加注重项目后期运行效益的实现程度,聚焦提高项目质量和运行效果。

  (二)精准扶持,坚持普惠。坚持“扶持资金项目化、项目资产集体化、集体收益全民化”的普惠制原则,精准扶持“一村一品”主导产业,选择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最直接、最迫切、社会效益明显的产业发展项目。

  (三)创新管理,强化绩效。在坚持移民受益和移民产业项目资金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项目创新管理和绩效跟踪,探索从项目前期筛选到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项目效益发挥等方面,对项目运行管理及效益发挥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资产保值升值。

  第四条 移民产业发展项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分移民主管部门绩效自评和纳入县委绩效考评。各乡镇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和项目所在村的党支部书记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县移民服务中心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要认真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责,落实好指导、督导责任,共同努力把整改工作做实做好,实现项目资产管理规范化和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 项目验收和移交

  第五条 项目完工后,市县两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谁批准、谁验收”、“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严格遵照《河南省水库移民扶 持规划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豫移(2011)6号文)主要条款、格式、程序、内容,结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 规程》(SL223-2008)、《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 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要设立永久性标志牌,材质易于长期保存,固定在项目醒目位置。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主管单位名称、承建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运行管理单位名称、竣工日期等。

  第七条 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后,县移民服务中心应及时组织项目所在乡镇(移民村)、施工企业将项目移交(乡镇产业园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移民村申报的项目移交给移民村)管理使用。如乡镇(移民村)已与承包经营单位签订承包意向,潜在的承包单位也可参与项目移交工作。县移民服务中心作为项目业主要监督项目乡镇政府(移民村)与施工企业办理项目权属移交手续,填写项目移交表。

  第八条 项目产权。移民资金投向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移民村集体所有;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产权归移民村(组)集体或分散移民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九条 适用本办法管理的移民项目资产为各乡镇政府、移民村民委员会和移民生产小组及相关单位使用移民资金组织实施的移民项目。资产范围是:2006年以来移民资金投入形成的所有资产。其中:2006-2015年形成的移民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纳入移民资产管理。2016-2023年建设和以后新增建设的项目纳入规范管理。

  第十条 项目的资产分类。移民项目资产主要分为:公益性移民项目资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经营性移民移民项目资产。

  (一)公益性移民项目资产。主要指围绕改善移民村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使用移民资金建设的交通道路、农田水利、供水饮水、文化、教育、卫生、公共绿化、移民村住房提升改造等。

  (二)经营性移民项目资产。主要包括移民资金投入产业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等配套建设的大棚、车间、商品房等形成的产业类经营性资产,投入移民生产开发类配套设施(如:水利灌溉、电力配套、园区道路)、光伏、乡村旅游等移民项目形成的权益类经营性资产。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含返还入股本金),以及使用移民资金过程中创建的经营品牌等无形资产。

  第三章 项目后期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为确保项目建成后资金投入安全、运行正常、迅速发挥效益,实现移民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移民项目验收移交后,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移民村两委)承担运行管护主体责任,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移民项目资产要纳入全县移民项目库信息系统管理,及时分级采集辖区内移民资产基础信息,更新收益分配等变动情况。移民项目的后续管理,按项目权属划分:权属村集体所有的项目(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及产业发展) 资产由村委会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乡镇移民产业园,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负责建设的县级移民产业园,由县移民服务中心委托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资产管理和效益发挥情况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 乡镇(移民村)要成立由村主要领导任负责人的项目管理机构,要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的项目资产清单,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移民村要按照民主议事议程确定的管护人员或通过项目负责人重新提出的管护人员,必须是负责任的、且具有履行管护能力的本地群众(或村、组干部)。村委会干部要不定期检查管护情况,每半年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管护的情况,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乡镇(移民村)作为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规范项目运行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标准要求,确定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且具有履行管理职责能力的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维护,并经常性的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位,项目设施完好无损,同时建立项目资产和效益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项目正常运转,持续受益,移民村集体财产不受损害,项目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移民资金项目经营管理。

  (一)产业发展项目移交到乡镇(移民村)后,乡镇政府(移民村委会)为项目管理责任主体,要按照“四议两公开”议事办法,通过民主的形式,面向社会招租承包人,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乡镇产业园项目: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要确保在项目完成县级初验移交后一个月内,与前期确定的经营承包公司或个人签订正式承包租赁合同,并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项目的管护责任。移民村产 业项目: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要指导、协调督促移民村两委在项目完成县级初验移交后三个月内,与前期工作中有租赁意向的公司或个人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确保项目收益。如前期无潜在承包人,移民村可按照“四议两公开”议事办法面向社会招租承包人,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并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项目的管护责任。

  (二)产业发展项目租赁承包合同条款必须明确项目的经营模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价格(不少于投资额的5%),承包费上交时间和方式、资产日常维修养护责任、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合同条款,确保项目效益逐年提高。用于为产业发展项目配套的农田水利设施等项目必须建立有偿使用和管理制度,可以借鉴其他地区或县其他部门的成功经验通过拍卖(租赁)确定管理人,并履行合同手续;也可以由村委负责管理。

  (三)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类由村委负责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并签订管护协议,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且具有履行管理职责的能力。

  第十六条 项目维护管理标准。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产业发展类项目的养殖棚、种植棚、加工车间都必须做到定期检查,经常检查,禁止私自改建、扩建,发现问题及时修补。特别是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减灾方面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保证项目长期完好地使用。项目正常损坏的维修资金原则上从村集体收入中列支。

  (二)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总的要求是保障正常使用。如水利和污水处理设施要定期检查渠道、出水口, 保证机电设备齐全能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清淤、疏浚;村内户外机耕道路要保持路面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灯要保持正常使用等。特别是村级生产路除正常养护外,主要是禁止超宽超载车辆驶入,诸如拉沙车、石料车、水泥车等车辆严禁驶入,如确需使用这些道路进行运输,应使用小型车辆采取多次运输的方式进行转运。

  第十七条 村级组织(项目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对所有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维护,以保证工程能够正常长期使用。生产开发类项目应定期检查,禁止私自改建、扩建,确保项目保值增值。对于出租的建筑和配套设备的正常维修费用,在承租期范围内由承租方支付。

  第四章 产业发展项目收益使用和分配

  第十八条 移民村集体生产开发项目的收益分配,按照“扶持资金项目化,项目资产集体化,集体收益全民化”, 不断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移民经济收入。项目所在乡镇(移 民村)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议事办法,制订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后,作为项目收益分配依据。

  第十九条 移民资金所投村集体生产发展项目的收益分配,项目所在乡镇(移民村)要在增加村集体和移民群众收入、实现移民村及移民共同发展的目标前提下,原则上40%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10%用于项目的滚动发展,50%直接用于移民分红;对于分散移民建设的生产发展项目,由移民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收益分配由乡(镇)、村级负责落实,县移民服务中心负责监管。

  第二十条 移民资产项目后期管护经费是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各乡(镇)、移民村要根据“谁受益、 谁负担,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通过项目的租赁、有偿使用等方式合理筹集资金,作为后期管护经费。

  第二十一条 乡镇(移民村)移民项目收益主要用途。

  移民项目的收益作为壮大移民村集体经济、提升基层组织,建设发展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对移民人口(特别是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因灾、因病的救助、慰问等)的直接补助。

  (二)用于劳务补助。因村集体公共事务造成的误工费,按规定确定金额给予补助。

  (三)用于建设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性开支。

  第二十二条 乡镇(移民村)移民项目收益的分配程序。

  (一)根据移民户需求和动态变化情况,由村“两委” 会议商议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村党群服务中心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村“两委”负责实施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支付给移民户的分配收益由镇“三资”账户通过银行直接打卡到户,并在摘要栏中标注“移民收益”字样。项目收益分配结果在村党群服务中心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年终收益分配方案、村“两委” 会议记录、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手续、公示照片、项目收益银行发放单(复印件)等资料及时存档备案,并分报乡镇政府、县移民服务中心各一份。

  (五)镇、县级权属项目所得收益的分配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产后期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移民项目资产要纳入全县移民项目库信息系统管理,及时分级采集辖区内移民资产基础信息,更新收益分配等变动情况。移民项目的后续管理,按项目权属划分:权属村集体所有的项目(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及产业发展)资产由村委会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乡镇移民产业园,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负责建设的县级移民产业园,由县移民服务中心委托相关部门负责管理。资产管理和效益发挥情况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

  (一)移民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结果上报县移民服务中心。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移民资产所有权性质。对移民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造成移民资产损毁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移民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对长期闲置的移民资产,相关乡镇、村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对接相关资产所有权人和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切实发挥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扶贫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和社会力量等方面的作用盘活用好移民资产。

  (四)对移民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不规范的(包括主要条款不完备、资产管护约定不合理、合同期满资产处置方式不明确等)进一步规范完善合同签订。

  (五)对效益差或亏损的村级移民项目,乡镇政府要指导村集体积极对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改善经营等方式,提升移民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促进项目转型升级。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一)实行后期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县移民服务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移民项目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情况及后续管理实施绩效评价,并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绩效评价(检查)结果作为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分配和奖励表彰的依据,并上报县效能中心纳入对乡镇的年度综合考评。 对经营管理好、运行正常、效益良好的乡镇(移民村),优先安排来年及以后的移民投资项目;对因主观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损坏、灭失、效益发挥不好、经营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移民村),一经查实,在全县通报并责令整改,且采取限投或减少移民资金投资计划,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承包经营人有经济能力,但恶意拖欠租赁费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项目责任单位通过法律诉讼渠道,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对管理失职,导致公共设施受到严重损害,或独占财产、私分钱物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实行对乡镇(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县移民服务中心要定期不定期与县审计部门组成专项审计组,对项目村移民村集体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将视其情况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审计次数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次。

  (三)在移民项目移交后,管护人员无故不到位、拒绝履行尽责的应立即更换管理人员,对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项目设施有损坏的要督促使用方进行维修,自提出维修意见后经检查仍不整改的,要按照租赁承包协议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四)各乡镇每年底前做好区域内移民项目建设和后期效益发挥落实情况,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移民项目建设过程及资产效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好的处理办法和建议一并汇总,结果存档并报送县移民服务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移民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召县移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字解读:《南召县移民项目运行及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领导解读:《南召县移民项目运行及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专家解读:《南召县移民项目运行及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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