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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召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09 信息来源:社会事务股


召民〔202525


南召县民政局关于印发

南召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的通知




各乡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县殡葬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现将《南召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召县公益性公墓安全防火制度》

202599



南召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和管理,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县群众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禁止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接纳遗体土葬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在墓区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本地土地利用总规划和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等要求,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建设。

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少于50%墓碑采用卧碑禁止单独设置供桌、祭台等设施。

第六条 南召县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

(一)户籍为南召县的城乡居民;

(二)户籍不在南召县的,但在南召县长期居住生活的城乡居民;

(三)因辖区范围内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搬迁的坟墓。

第七条 墓穴的使用由逝者直系亲属或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同时需上报如下材料:

(一)亡故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亡故人员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三)亡故人员的火化证

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由遗属提供上述材料,并签署安葬协议后安排入葬。安葬协议、入葬人员档案材料要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公墓墓穴所占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所有,丧属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墓位,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墓穴。公墓管理办公室根据逝者死亡时间和公墓的总体规划,安排逝者依序下葬,不得跳号或选号使用。

公墓内祭祀必须在指定祭祀区域进行,严禁在墓碑前焚烧。提倡文明祭祀、鲜花祭祀,坚决杜绝在公墓内燃放烟花、爆竹,确保墓区安全。

第十 进入公墓人员必须接受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严禁破坏墓区绿化树木、墓碑、围栏等设施,共同维护干净、整洁的园区环境,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如出现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 公墓内墓碑刻字由公墓管理办公室统一规范、简化内容、统一办理,字体统一。

第十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与服务工作。乡镇公益性公墓至少要配备1-2县级公益性公墓配备5名左右专职管理员,负责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维护、档案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具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置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

第十 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十 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 其他未尽事宜,由县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南召县公益性公墓安全防火制度


一、墓区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卫生和绿化修剪工作,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定期清理绿化带内的杂草、枯枝等易燃物,墓穴周围无白色污染、无果皮纸屑、无烟蒂。

二、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防火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三、公墓入口或其他醒目处要设立警示牌、防火标志、配备防火设施墓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迷信物品。

四、清明、春节等重要祭祀时间节点,应加强值班,为群众祭祀活动提供方便,引导群众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祀亲人,制止封建迷信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要严格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制定安全防火工作预案,明确防火责任人,配齐并定时检查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六、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在岗,保持公墓安全防火工作的信息畅通。

七、加强安全报告,一旦发生火灾,要积极组织扑灭拨打119,同时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火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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