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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自20085l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乡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办公地址:石门乡党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2:00, 下午15:008:00

冬季上午8:0012 :0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 0377——66891210

传真号码: 0377——66891210

通讯地址:河南省南召县石门乡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 474670

电子邮箱: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公开内容

石门乡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乡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乡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乡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及办公室层面的主要信息:

l、乡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乡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乡政府规范性文件

4、乡政府提交乡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5、本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

6、乡政府人事任免

7、乡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8、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9、乡政府的公告及公示

10、日常具体工作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乡政府及办公室层面的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l、石门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乡政府新闻发布会。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乡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式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提出申请

填写《石门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详见附件1 )、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石门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石门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位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 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志,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务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 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也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收费标准

l、检索费。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取的标准为每件 元。

2、复制费。复印费(合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

A4纸每页0.5; A3纸每页1.0元。

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5.0

3、邮寄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石门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